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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实施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告知书

2025/12/31 15:26:02

我公司实施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告知书

 

各获证组织:

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公告〔2025〕第16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就新版认证规则对获证组织要求的重大变化,特告知如下:

一、审核周期

1、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2、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获证组织应提前进行再认证审核的申请和安排,确保留有足够的时间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现场审核(含不符合项整改)。不能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现场审核的,应按初次认证审核重新认证。

3、特殊审核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被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监督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二、关于证书暂停和撤销

1、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如:不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等)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包括原发证机构)不能在原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未满一年时受理该获证组织新提交的认证申请。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被撤销的,按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日期起算满一年。

三、初次认证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四、现场审核

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末次会议,确因有事不能参加的,可以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在现场审核过程中,最高管理者应接受审核组的现场审核(如面对面访谈等形式,保留现场图片/音像,两者可选其一)等证明材料。如果在审核过程中确因有事暂时不能接受现场审核,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其他的面谈进行补充审核(不接受使用远程视频等非现场方式),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证。如果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不了解自身在推动QMS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作用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审核中止: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导致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或最高管理者拒绝接受现场审核;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五、不符合项

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项,认证委托人未(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关闭,认证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再认证项目开具的严重不符合必须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不能整改或验证完成的,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六、费用支付

须按照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中的约定,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例如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可以向认证机构代付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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